山东外事职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外事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由自然人孙承武出资举办。
第四条 学校实行山东省和威海市共同管理,以威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章 学校名称与地址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山东外事职业大学,简称山东外事。
学校英文名称及缩写:Shando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Foreign Affairs,SVUFA。
第六条 办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银滩长江路788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办学规模
第七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观念,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坚持党建引领发展、创新发展、内涵发展、开放发展、可持续发展五大理念,努力建设成为一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八条 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于沿海开放地区和外向型经济,服务于“一带一路”,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较强,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2000人。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历以高职教育和职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国际合作办学。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章 学科专业设置
第十条 以文学学科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需要及自身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5-7人单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出资人担任,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董事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学校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任职资格及组成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三)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丧失行为能力等法定情形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依其产生的途径分别补足。补选董事的任期至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董事会设秘书处,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举行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告之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内容。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集;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四)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少于三分之二时不可开会或做出的决议无效。连续3次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者,自动失去董事资格;
(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六)学校董事会在议决一般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议决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解释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审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形成董事会会议纪要,经与会董事签名后存档并下发相关部门;董事和列席董事会人员的发言应由董事会秘书记录,经各位董事、列席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校长、副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 校长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
(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高校管理的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校改革与发展规划,拟订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决策机构,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吸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落实董事会提出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研究学校年度计划与总结,决定办学日常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规划、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评定与授予、审议学位授予的重大事项、裁定学位授予的争议问题及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与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位。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广泛争取公共支持,全面促进互动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双赢的原则,发挥学校自身优势,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校企深度融合,使学校教育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衔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及其他代表自愿组成,是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机构。
第三十条 咨询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咨询审议,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是指与学校相关的下列人员:在学校(含前身)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董事会董事,获得学校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高层次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九条 不断加大教学、科研投入,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教职工、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地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爱岗敬业,自觉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业,践行学术诚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向学生推荐就业岗位。
第五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设立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专职辅导员队伍按照国家规定1:200配备。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党(总)支部。各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党规开展党的工作。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第五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章 安全与稳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教学、生活、活动等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如下:
(一)举办者投入;
(二)办学收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补助;
(四)对外服务收入及融资;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处置,不得非法侵占、挪用、私分。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三条 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学校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同意,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的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修改,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事职业大学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